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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8]592号颁布时间:1998-12-25

     1998年12月25日 京地税营[1998]592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9日 国税函发[1998]74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赣北培训学校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8] 224号)收悉。关于培训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 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 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 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 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 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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