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教育机构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9]665号颁布时间:1999-12-21

     1999年12月21日 京地税营[1999]665号 根据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法规及全市教育机构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各类办学单位 的营业税征管,现就有关教育机构征免营业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教育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各类办学单位从事教育劳务取得收入后,应 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提供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 和研究生学历,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 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营业税。 三、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 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教育劳务,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适用税率,照 章征收营业税。 五、照章补缴1999年底以前应缴未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办学单位,可经申报所 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