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税[1996]1477号颁布时间:1996-09-19
1996年9月19日 京财税[1996]147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
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30日 财税字[1996]6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
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
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
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
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