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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369号颁布时间:1996-08-28

     1996年8月28日 京地税营[1996]36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      1996年7月23日 国税发[1996]26号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 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人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 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 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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