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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458号颁布时间:1997-10-14

   1997年10月14日 京国税一[1997]45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财税字[1997]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文,要求对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是否征收增值 税或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 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 和配电贴费两部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和加强贴 费管理的请示》(计投资[1992]2569号)附件一规定:“根据贴费的性质 和用途,凡电力用户新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应从该工程的基建投资中列支; 凡电力用户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所支付的贴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同时, 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电力用户交由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 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 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 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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