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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粮食局系统所属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53号颁布时间:1997-12-03

   1997年12月3日 京国税一[1997]5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最近,有些分局反映,我市各分局对粮食局系统所属的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 征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为了统一增值税的税收政策,根据增值税的现行政策规定,现 对我市粮食局系统所属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征收增值税的政策重申如下: 1.对各区、县粮食经营单位经营的“早点”,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对粮食局系统所属的独立核算的“餐饮业”,经营的“早点”不征收增值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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