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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10号颁布时间:1997-01-06

   1997年1月6日 京国税[1997]0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7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向社会进行捐赠,并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按财税字 [1996]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的捐赠比例的,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超过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 和比例的部分,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以产品、样机等形式,通过广告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的, 由企业提供证明文件,可以在计征所得税时进行扣除,未通过广告公司的,须按79 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全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三、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 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须按79号《通知》规定的价格计算,全额调整应纳税 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日 财税字[199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明 确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 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 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 组成计税价格。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 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帐务处理时,应分配给 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 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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