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饲料加工企业、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189号颁布时间:1997-04-09
1997年4月9日 京国税二[1997]189号
备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
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和《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
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转发给你
们,请按照通知所列,对恢复纳税和1997年底以前继续给予所得税减免的企业进
行一次必要的清理,对恢复纳税的企业应尽快通知其恢复纳税,对1997年底以前
继续给予减免的企业,也应通知其继续减免税的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7年3月10日 财税字[199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过
渡性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01号)中规定:“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5年所得税的
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为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
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均已执行期满,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
1月1日起,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不再区分新老企业,按统一
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
的通知
1997年2月20日 财税字[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
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