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211号颁布时间:1997-12-11

   1997年12月11日 京国税[1997]21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结合文件精神对平销行为进行认真的调查研 究,加强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国税发[1997]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 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 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 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 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 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 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 不记帐,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 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 活动中出现。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 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 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 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 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退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 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