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1999]1201号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京财税[1999]120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了保持我市税收政策延续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首都规划建设委员
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京地税二[1996]431号等有关文件所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
暂按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待新标准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标准住宅,可享受财税字[1999]210号所规定的有
关政策。
2.为了支持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经研究明确,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地
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并纳入我市住
房资金管理的,暂免征营业税。
3.在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的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在1998年6月
30日以前已竣工验收商品住房,凭竣工证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4.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9]210号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
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
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
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
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
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
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