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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营[1996]568号颁布时间:1996-12-16

     1996年12月16日 京地税营[1996]568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1月12日 国税函发[1996]656号 接地质矿产部《关于请对国税函发[1995]453号文作进一步解释的函》 (地函[1996]073号)。经研究,现对地勘单位的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 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一)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地勘单位承担其他各项地质勘探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地勘单位分包其他 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地勘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严格控制减免税的精神,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应纳营业税的收 入,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问题 (一)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 定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 车船、土地,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 "三税")征免,即单位和个人凡应缴纳"三税"的均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 (三)一切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均应照章缴纳印花税。但对有经营收入的 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 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 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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