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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9]312号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京地税营[1999]31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9]4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依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有关精神,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准予下岗职工及安置下岗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免税待遇的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包括为便利社区居民生活而提供的劳务服务业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下岗职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社区居民服务 业范围,以本通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社区 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证明, 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二、在无新的正式规定之前,对下岗职工从事的下列业务长期免征营业税。 1.下岗职工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 和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下岗职工个人提供的劳务。 3.下岗职工经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举办医院、诊所和其他医 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业务。 4.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 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5.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下岗职工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企业,自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达60%之日起, 准予依照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北京市劳动局统一核发的《北京市企业职工下岗证》(以下简称《下岗 证》),是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及自谋职业 的下岗职工本人,必须凭《下岗证》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 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企业须凭被安置下岗职工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 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和与新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等资料影印件,按年度向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最长不超过连续3年的相应免税优 惠照顾。 六、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本人,须凭居民身份证、下岗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证明信和《自谋职业协议书》等资料影印件,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最长不超过连续3年的相应免税优惠照顾。 附件:1、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 附件1: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 一、家政服务员、小时工、病人护理、殡葬服务、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的老小饭 桌、社区便民服务站、社区应急服务站; 拆洗、清洗、洗染、缝补、理发、照相、沐浴、誊写、复印、打字、录音、录像、 镌刻、修剪磨刀、社区居民日用品租赁; 劳务介绍、婚介服务、居民法律事务咨询与代理; 社区环境绿化养植、清扫保洁、社区保安、房屋修缮、社区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二、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接送儿童、代管中小学生、家教辅导、临终关 怀、家庭托老(幼)与老年公寓、托老所、敬老院及由社区兴办的健身活动站; 三、家庭病床、初级保健、心理咨询、医疗按摩、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康复与 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的通知      1999年3月15日 国税发[1999]4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精神,现就下 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按照10号文件的规定,下岗职工指下 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 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 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而下 岗的人员。 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 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执行。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 10号文件中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多和方 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 (一)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五)养老服务; (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对社区居民服务的要求和项目的差异,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在上述所列举的项目之外,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增列项目,但必 须按照10号文件的精神,把握好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 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的具体项目,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营业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 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 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具 体免税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二)个人所得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 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 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 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 有机会享受到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 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贯彻落实10号文件制定税收优惠办法,政策性强,各 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 报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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