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407号颁布时间:1998-05-05
1998年5月5日 京财税[1998]407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 财税字[1998]65号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
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
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
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