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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5]2613号颁布时间:1995-12-18

     1995年12月18日 京财税[1995]261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 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分行)在今年9月30日以 前委托本市各农业银行代办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应一律由受托代办机构 照章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向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缴纳,同时填报"营业税先 征后返结算表"(见附表一),经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汇总至市农发分行 一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各一份,经两局共同审核后再办理已征收营业税的返还手 续。 二、自今年10月1日起,市农发分行各项业务应纳营业税税款,一律自行向所 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报"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经所属地方税务 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各一份,由两局共同审核后办理已征收营业 税返还手续。 三、自今年10月1日起,市农发分行在履行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完毕后,应及时 就委托贷款业务部分,向市地税局填报"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 况表"(见附表二),同时抄送本市各有关区、县地税主管机关,凭此办理各相关受 托贷款机构的免予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   四、除经上述"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况表"证明的市农发分 行委托贷款业务已集中缴纳营业税外,其他各类委托贷款业务代办机构应继续执行代 扣代缴营业税规定。如因市农发分行未及时提供"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 营业税情况表",而已被有关委托贷款代办机构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照章征税的, 可在有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获得市农发分行提供该表后,依照相应应免扣税税额抵减 当期应征营业税税款,同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 的通知      1995年7月27日 财税字[1995]37号 为支持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组建国家政策性 银行的文件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对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 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银行营业税的缴纳及返还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的营业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已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由其向财政部业务主管司提出返还营业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 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后,在一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 中央总金库退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其省级分行集中 缴纳,并由其省级分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经核准后,在一 个月之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金库退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协助此项工 作。 二、政策性银行所得税的缴纳及返还 根据政策性银行的实际情况,对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的企业所得税暂实行由总行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的办法。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 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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