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4]153号颁布时间:1994-12-06

     1994年12月6日 京地税营[1994]153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2日 国税函发[1994]6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 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 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