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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30号颁布时间:1994-04-14

     1994年4月14日 京税一[1994]23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为"具体范围")第 一条所提"乘降所"系指为方便旅客上下车,列车在铁路沿线未设有车站但需停车的地 方。 2."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三条所提"行李"和"包裹"的划分问题,按现在铁路系 统的规定,行李是指有车票的旅客所携带的物品(除特种物品外),包裹是指由无车 票的顾客要求运送的物品。 3."具体范围"第五条所提"特种货车使用费"中的特种货车指砂石车,罐车、粮 车等运送特定物品的货车;"回送费"是指使用特种货车的单位,在特种货车空车返回 时向铁路部门交纳的费用;"拼箱费"是指将几个品种的一般货物同放在一个货车车箱 内所收取的费用;"电气化附加费"是指对乘坐电气化火车的旅客收取的票价以外的费 用。 4."具体范围"第六条第二款所提"收回货主责任垫款"是指在运输途中,铁路部 门对顾客托运货物的包装物进行修理,并先垫付修理费,到达目的地后向顾客收回的 费用。 5."具体范围"第七条所提"签证费"是指旅客持全程车票到中转站签字换车所支 付给中转站的费用。   6."具体范围"第十一条所提"铁路建设基金"是指按铁道部规定,由铁路部门按 标准向货运的顾客收取的费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10日 国税发[1994]47号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 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 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 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 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 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务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 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 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 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 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 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 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 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 车使用费,回送费,集装箱使用费,拼箱费,电气化附加费,煤运特价收入。 六、其他收入。收入内容包括: (一)客运其他收入:到站、列车补收无票乘客车票票价收入,列车发售卧铺票 价,站、车对携带品超重、超限及无票运货补收的运杂费,到站发现行包品名、重量 不符补收运杂费,退票费,包车租用费,行包变更手续费,行包运杂费迟交金,行包 查询费。 (二)货运其他收入:过秤费,取送车费,货车使用费,货车延期使用费,货车 篷布使用费,货车篷布延期使用费,非运用车使用费,地方铁路货车使用费,守车占 用费,工程线货车使用费,隔离车使用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自备(租用)货车停 放费,制冷费,冷却费,押运人乘车费,货物变更手续费,货运计划违约金,到站补 收货物品名、重量不符运费,收回货主责任垫款,超载违约金,验关手续费,滞留费, 货车清扫、洗刷除污费,施封作业费,机车作业费,运杂费迟交金,查询费,防风 网使用费,铁路码头使用费,捏报货品名违约金,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 七、客货运服务收入。收入内容包括站台票,订票、送票费,行包保管费,接取 送达费,携带品暂存费,货物暂存费,有价表格费,签证费,贵宾室使用费,补票手 续费。 八、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九、应缴其他送款。国联集装箱使用费、运营监管线收入。 十、保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行包保价收入和货物保价收入。   十一、铁路建设基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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