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7号颁布时间:1995-01-09
1995年1月9日 京地税营[1995]37号
近接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1994]门地税营字第039号《关于我区出租汽
车行业运营收入核定办法的请示》。现就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
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地税系统对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各出租汽车公司,
不包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及各区、县出租汽车管理所(站)所管理的个体出租汽车业
户。
二、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实际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
鉴于各区、县出租汽车行业的营运情况不同,全市不易做统一规定:各区、县局、支
局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出租汽车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车型分
别核定相应的运营收人做为征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三、各区、县局、支局,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征收管理,在近期内进行检查,
重新核定实际运营收入,并将核定标准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备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