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529号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京地税企[1995]529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16日 国税函发[1995]559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织委员会捐款能否作为公
益性捐赠在税前列支的请示》(沪税外字[1995]87号)收悉。关于企业和个
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组委会捐赠的各种实物或现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不属于向公益
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给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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