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5]185号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京地税企[1995]18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
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税二[1994]268号“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务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财税字[199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
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
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
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
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19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
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