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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5]185号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京地税企[1995]18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号《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 税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税二[1994]268号“关于企业所得 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务的补充通知 1995年1月23日 财税字[199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 反映,关于享受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范围等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对校办工厂 免征所得税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所说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包括:教育 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 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二、学校与学校合作联营的校办工厂,只要联营双方都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1994]财税字第001号文件及本文第一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 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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