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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0]1558号颁布时间:2000-08-18

2000年8月18日 京财税[2000]1558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 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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