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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中小学校办三产企业和市、区(县)教育部门办企业实行“先征税,后返还”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148号颁布时间:1994-11-30

1994年11月30日 京地税企[1994]148号 实施新税制后,我市中小学校办企业按税收政策统一纳税确有困难的情况得到了 国务院、市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尽快落实有关部门批准的“对我市校办三产和教育 部门办企业的经营所得,在'八五'期间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 足”这一优惠政策,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中小学校办三产企业和市、区 (县)教育部门办企业应缴所得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在1995年底以前(税款所属期),对学校办三产企业和市、区(县)教 育部门办企业应缴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采取"即征即返"的办法。 2.为了简化征返手续,校办企业的应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期填报“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3.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对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要按税法规定,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及时掌握企业的减免税 情况。 4.市局为了及时掌握对上述企业纳税申报的情况,请各局对上述企业情况单独 反映(表格另行布置)并随“企业所得税税源汇总表”一并报市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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