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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140号颁布时间:2000-03-28

2000年3月28日 京地税企[2000]140号 根据近期各区县局反映的一些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事业单位党委宣传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市财政局京财行[1997]650号《关于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党 委宣传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只能在本单位工资总额1.5%限 额内分别在“管理费用”和“经费”科目中列支党委宣传费,并予以税前据实扣除, 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0]65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关于企业向职工免费供应午餐费用的列支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向职工免费供应午餐的费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关于乡镇企业新设和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能否享受10%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问 题 乡镇企业新设或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凡乡镇企业投资参股所占的股份达50% (含)以上的,可享受减征10%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关于企业差旅费扣除问题 企业不论采取何种差旅费内部管理形式(含包干等),均必须按《征管法》要求 提供出差人员的合法报销凭证,凡不能提供合法报销凭证的,不准税前扣除。 五、关于企业交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问题 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4]141号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享受几项减免税优 惠政策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政策累加享受。但经 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遇有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既具有享受减免税的主体资格,同时又取得减免税收入(项目)的,并 且对该部分收入(项目)能够分开核算,可在给予企业享受减免税收入(项目)优惠 后,再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给予减免税优惠。 例如:某乡镇企业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征10%应纳税额的优惠,同时该企业取 得技术转让收入,可先就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享受减免税优 惠(作纳税调减),再对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10%。 2.新办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期满后,又取得其他有一定期限减免税主体资格的 (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劳服企业资格),可按市局京地税企[1999]325号 文件规定享受剩余期限减免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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