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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267号颁布时间:1995-05-16

1995年5月16日 京地税企[1995]267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国有林场、苗圃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 录》进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可按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的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办理减免税。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4月10日 财税字[1995]003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林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产品目录见附件),在1995年内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 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 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 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 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 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 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 (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 木等);薪材。 三、国有森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在1994年和1995年规定如下: 1.森工企业原则上以原承包单位为纳税人,但对已按独立核算原则征收所得税 的按原办法执行; 2.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以上纳税单位,年终一次缴纳所得税,同时对所缴税款超过原承包利润基数的部 分,由财政部门结算退库。具体退库办法按[1994]财预字第055号文执行。 四、对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的主业收入和综合利用项目收入,在1994年和 1995年暂免征收所得税。国有林场、苗圃综合利用项目按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综 合利用目录》执行。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 品 名 称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纤维板 12 活性炭 2 木竹刨花板 13 栲胶 3 细木工板 14 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 4 木竹片 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 5 地板块 加工的板方材) 6 木旋制品 15 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 7 水解酒精 合板,灰条子,木杂件,木竹 8 糠醛 皮、叶、根、锯沫及其综合利 9 饲料酵母 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 10 针叶饲料 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竹碎 11 木炭 料板,压刮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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