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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4]22号颁布时间:1994-09-15

1994年9月15日 京地税企[1994]22号 朝阳、海淀、丰台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市财政局京财农[1994]358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 衔接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对批复中明确从1994年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税 的企业,请你们及时与企业联系,做好今年的税收征管工作。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4日 京财农[1994]358号 国有农口各局、总公司: 根据财政部[1994]财农字第4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继续执行 [1991]财农字第4号和[1987]财农字第252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税制改革与“八五”承包衔接的办法,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根据 主管部门的申请,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批复如下: 1.1994至1995年继续执行国有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税后留利交 纳“两金”的企业有:农场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京龙商贸公司、城乡建设 (集团)总公司、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1月1日起按新税制办法 执行。 2.1994年起原执行农口企业财务大包干办法的,改按新税制执行交纳所得 税的企业有: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大发畜产品公司。税后 留利免交“两金”。 3.京华信托投资公司1994年不再按原承包办法,按实现利润的55%上交 所得税。 特此批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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