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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61号颁布时间:1997-12-05

1997年12月5日 京地税企[1997]561号 为做好1997年度集体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集体企 业税前工资扣除办法,并结合我市集体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实际情况,现对 1997年度集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效挂钩”清算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 下: 一、工资清算原则 1.1997年度工资清算不再考虑核减基数与视同因素等问题,在此前提下企 业效益增长方可提取新增工资,完不成效益基数的应严格按规定扣减当年的工资总额。 2.对于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仍可按市地税局京地税企 [1996]539号文件规定申请执行计税工资办法。 二、具体清算政策 1.对于能够完成1997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继续按1996年挂钩效益 完成数核定1997年挂钩效益基数,在按正常的办法进行清算、提取新增工资的同 时,可在实际效益工资增长比例基础上,参照当年零售物价指数(不高于5%),视 企业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效益工资,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2.对于完不成1997年挂钩效益基数的企业,在国家对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未 做调整之前,其工资清算继续沿用1996年度的清算政策(市地税局京地税企 [1996]539号)。企业提出申请后,市地税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企 业的实际情况适当考虑不下浮或少下浮。即: (1)企业1996年年人均工资总额未达到7920元,可在不超过上年核定 的工资总额基础上税前据实扣除,并分别报市地税局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于企业1996年年人均工资总额高于7920元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按规定工资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低于7920元,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后,可下浮至7920元止,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②按规定下浮后经换算人均工资仍高于7920元的,如下浮工资总额超过工资 基数10%的,在企业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部门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 报市地税局审批,适当予以酌情考虑。 三、清算程序及填表要求 1997年挂钩清算工作仍使用《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附后),挂钩企 业应严格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报清算表。市属企业清算表由主管局审核汇总后于1 998年3月底以前报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区县属企业由主管公司汇总报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1998年3月底以前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备案(纳入 目标管理考核)。 四、市供销社直属企业工资清算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集体企业挂钩工资清算表》及填表说明。(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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