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559号颁布时间:1997-12-05

1997年12月5日 京地税企[1997]559号 现将《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罚款、补税问题 为了使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正确贯彻执行市局京地税企[1996]55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现重申: 1.企业虚报亏损是指多报亏损。即: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2.企业多报(虚报)亏损的罚款依据 企业多报亏损,主管税务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认 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税务机关对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按法定税率 (33%)计算出相应的税额,以此作为罚款依据。 3.查出企业多报(虚报)亏损如何补税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减其亏损额后,如仍然亏损,不补税;如 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税。 二、关于经有关部门认证取得减免税资格的新办企业减免税期限问题 凡需经过有关部门认证,方可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新办劳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在新办一年内取得认证资格的,可按规定期限享受减免税;新办一年后取得认证资格 的,从取得认证资格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的减免税。 本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库期限问题 纳税人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并预缴月份或季度所得税款;年度终 了后45日内申报并缴纳全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 四个月内办理;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于年度终了次年的2月底前汇缴全年税款。 四、关于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收费有关财务及税收处理问题 根据市政府第65次市长办公会决定,对本市使用人工煤气置换成天然气的用户 收取一次性置换费。现将置换费有关财务及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1.民用户产权单位、公福用户支付的室外中、低压管线费以及室内置换工程费, 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允许税前扣除;行政、事业社团单位列入“公务 费”目级科目中“其他公务费”节级科目,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2.市天然气公司、市煤气公司收取置换费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 对置换过程中新形成的固定资产,视为捐赠资产,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固定 资产”处理。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