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63号颁布时间:2001-03-16
2001年3月16日 京国税发[2001]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
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
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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