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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64号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京国税发[2001]6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以下 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的认可,成 员企业(或分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集团公司(或总厂)提出申请,各局认定,报 市局备案;成员企业(或分厂)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由集团公司(或总厂)提出申请, 由各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局认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国产设备,各局涉 外税收管理部门由于企业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而未 受理其退税申请的,一律在2000年度出口退(免)税清算期内重新受理并认真审核,4 月底前上报市局审批。 三、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从2001年1月1 日起,全部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额的确定、审批程序、手续及调 库处理等事项,按照京国税[1997]168号、京国税[1998]167号、京国税进[1998]454 号、京国税进[1998]62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的准予退税产品, 不论是否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均严格依照《通知》列举的代码范围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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