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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52号颁布时间:2001-03-06

     2001年3月6日 京国税发[2001]5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 19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 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应与其 他业务收入划分清楚,划分不清的,一律并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二、各区、县国税局对本辖区内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取得的金融机构往来 业务收入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营业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清理,并按规定将应缴未缴 税款补缴入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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