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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1]25号颁布时间:2001-01-11

     2001年1月11日 京地税营[2001]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信企业从事“集中受理”业务,其受理并取得“客 户代表”支付的全部价款后,准许凭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其他电信企业出据的分 割收入合法结算凭证作相应减除,以其实际收入额为营业额,照章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鉴于“集中受理”业务实际结算方式的特殊情况,准许上述向“客户代表” 结算收取全部价款的电信企业,自其取得第一次“集中受理”业务收入之日起两个月 内,开始办理照章缴纳营业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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