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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73号颁布时间:2001-02-01

     2001年2月1日 京国税函[2001]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总体安排,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 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在西城、海淀、宣武三区进行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北 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暂由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 心统一印制并发放。 二、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需将发放给有关医药商店的《北京市定点零售 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数量、号码抄送医药商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三、医药商店使用《北京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出现的问题由所在 地国家税务局处理。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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