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3-18
1997年3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0号《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
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
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
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
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等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文件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税字(97)38号第五条,有关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待市财政局、地税局
另行明确,现暂按原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干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
通知(财税字〔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
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
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
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
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饲料工业企业和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恢
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9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