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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免税险种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0)540号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京地税营(2000)540号 市地税局稽查一分局:   近接你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免税险种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业[2000]22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的免税范围,应严格遵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执 行。   2、对于有变化的险种,应按京财税[2000]145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中规定的具体险 种执行;对于列举之外的险种,按规定应照章纳税。   3、对于新增免税险种相关文件发布前发生的免税险种业务收入,已征未征营业税 的均不再补退。   特此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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