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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0]541号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京地税地[2000]5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北京市人 民政府京政函[2000]166号《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市地税局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下 发的《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积极 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必要的工作规程、 税源信息资料实时传递等相关制度,并报市局备案,确保联合办公诸环节工作落到实 处。   各区、县局车船税征收窗口和与交管部门联合办公的查验、征收窗口,要严格贯 彻执行车船税政策法规,认真履行查验、征收职责,在征收车船使用税时,要认真查 验车辆完税凭证等有关资料及车辆行驶本,对于微机网络中无档案资料的车辆,要将 基础资料及时录入微机,确保车船使用税税源基础资料的准确、完整,为数据资料共 享打下基础。   二、各区、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市政 府批复精神和车船使用税税法宣传活动,使之家喻户晓,争取社会和纳税人的理解与 支持。   三、周密计划、合理安排,认真搞好2001年度征收车船使用税及委托农业银行代 征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期工作。各区、县局要积极主动与本区、县内农业银行 支行进行联系,协调做好培训、辅导、各种票证的领发结报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和要 求向市局报送征期税款入库分析及工作总结报告。   四、严格执行车船税的各项政策法规,对农用三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按车辆载 货的净吨位每吨每年60元征收,一吨以下、半吨以上的按一吨计算,半吨以下的按半 吨计算,农用双排座机动车按客货两用汽车征收车船使用税。   五、对单位未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机动车免税手续的,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个人拥有的机动车未按纳税 期限申报纳税的,除补交正税以外,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机动车辆按每季度50元进行罚 款,即在逾期一个季度以内的处以50元罚款,每超过一个季度的加罚50元。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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