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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登记开户费如何确定计税额的批复

京地税营[200]539号颁布时间:2000-12-18

     2000年12月18日 京地税营[200]539号 市地税局稽查一分局:   近接你局“关于证券登记开户费如何确定计税额的请示”(京地税稽业[2000]26 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开户费收入是对股票交易者设立股票帐户时收取的费用,按每一帐户一次性收取。 对于北京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负责代理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 公司对北京股民收取的开户费收入,应按金融经纪业务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其向开 户者收取的开户费全额,减除当期实际支付给上海或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应收取开户费 部分的余额。   特此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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