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50号 对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有关税收政策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50号颁布时间:2000-06-12
2000年6月12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2000]
866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
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3号),“通知”中主要涉及地方税规定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
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
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
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
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让方)根
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
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
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发票上的。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
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
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
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提高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
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3、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
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
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提供技术
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纳税人或其授权人书面申请以及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经省级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
科技、税务部门审核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
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退税。
二、关于所得税
1、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
全额在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
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
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在汁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
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
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00年6月12日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同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
如下:
1、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审批程序中“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系指: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业务,必
须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办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手续。
2、关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免税项目,除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
让技术项目外,凡免征营业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暂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各区、
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其余技术交易申请免征营业税项
目,一律由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初步审核资料及意见,报经市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