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39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京国税[1999]039号
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会计决算有关税收
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1998年度仍按京国税二[1998]
383号《通知》规定执行。
二、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第十四款规定,北京市商业银行由减免税金形成
的公共积累,应按照国税发[1998]106号《通知》规定执行,即:19
93年6月30日以前国家减免的税款,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在城镇集体资
本金下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反映;对1993年7月1日以后按国家统
一政策规定减免的所得税,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
三、市商业银行以经营性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国
税发[1998]220号《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国税发[19
98]212号《通知》规定执行,即从1998年度起租赁肥原则不得超过该
项固定资产采取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如因经营业务确需超过最高限额的,
应填制“固定资产营业用房租赁费用审批表”,报市局审批。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
处理的要求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212号 1998年12月
11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