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9]044号颁布时间:1999-03-25

     1999年3月25日 京国税[1999]04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依 照执行。   对企业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在计 征增值税时,仍按市局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函发(1995)288号《通知》规定执行,即:对超过一年未收回包装物 不再退还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所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228号 1998年12月30日)(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