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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3号颁布时间:2004-08-20

     2004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0 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 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锦 纶6、66长丝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 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 8 月20 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 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版和2003年版)中的进口 税则号为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该四个税则号项下的空气变形 丝、锦纶未牵伸丝(UDY)、锦纶未牵伸丝(UDY)经牵伸加工生产出的锦纶无捻长丝 (DY)和锦纶有捻长丝(DT)、以及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的锦纶6、66长丝不在本案 调查范围之内。   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种类:化学纤维长丝   化学分子式:锦纶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NH(CH2)5CO]n;锦纶6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   [HN(CH2)6NHCO(CH2)4CO]n   物理及化学特征:锦纶6、66长丝有较高的强度,其断裂强度一般为 4.4~5.7cN/dtex; 断裂伸长为25%~40%;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变形。锦纶6、66长丝具有光学各向异性,有 双折射现象,双折射数值随拉伸比变化很大,充分拉伸后,6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 1.582,横向折射率约为1.519;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0,横向折射率约为1.530。 锦纶6、66长丝具有较高的表面光泽度,比重较小。   锦纶6、66长丝具有较好的耐磨性和较高的吸湿性,其耐磨性分别为棉花的10倍、 羊毛的20倍和粘胶纤维的50倍。 锦纶6、66长丝较容易染色,一般可用酸性染料、分 散染料及其他染料染色。它的耐光性较差,在长时间的日光和紫外光照射下,强度下 降,颜色发黄;其耐热性能也不够好,在150℃下,经历5小时即变黄,强度和延伸度 显著下降,收缩率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良好的耐低温性能,在零下70℃以下时, 其回弹性变化也不大。它的直流电导率很低,在加工过程中容易因摩擦而产生静电, 其导电率随吸湿率增加而增加,并随湿度增加而按指数函数规律增加。锦纶6、66长丝 具有较强的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其在淤泥水或碱中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仅次于氯纶。 在化学性能方面,锦纶6、66长丝具有耐碱性和耐还原剂作用,但在耐酸性和耐氧化剂 作用上性能较差。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其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 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   2. 台湾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13%   3. 台湾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   4. 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5%   5.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0   6.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6%   7.展颂股份有限公司:7%   8.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7%   9.华染股份有限公司:7%   10.华隆股份有限公司:7%   11.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7%   12.其他台湾公司:29%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 8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 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金额=(关税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 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 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0 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以下简称“台湾地区”) 的进口锦纶6、66长丝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 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 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9月1日,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锦纶分公司、 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 州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北京华英纶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 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常德锦纶厂、桂林宏伟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 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4家公司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 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 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 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商务部于 2003年10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产品 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 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正式收到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 2003年10月31日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立案。同时调 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已知的台湾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及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台湾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 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截至应诉登记截止日,共有15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企业抽样   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由于台湾地区应诉企业较多, 调查机关决定对台湾地区的应诉企业进行抽样。调查机关综合考虑了应诉企业的出口 量、出口金额等方面的指标,决定抽取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 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有关联关系视作一家)作为样本进行 倾销调查。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2日向应诉企业发放了抽样调查征求意见的函,在 规定的时间内,被选取的企业均表示同意抽样结果,最终调查机关决定按原抽样结果 进行调查。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未单独审查 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 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排除了零倾销幅度、不足2%的微量倾销幅度、以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 息计算的倾销幅度。   4、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分别拜会了调查机关,并就被调查产品 范围等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将上述意见和公 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有关利害关系方针对上述意见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评述和抗辩。调查机关在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5、收集证据   2003年11月28日,调查机关向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 的第一部分,并要求其在10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同时在对企业抽样之 后,调查机关于12月25日向被抽中的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的第二部分,并要求其在30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 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 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5家公司的答卷,分别为:远东杜邦股 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聚隆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其 有关联关系视作一家)。同时,台湾胜隆纤维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里主动按照问卷规 定提交了完整的答卷,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 决定为该公司单独计算倾销幅度。   6、补充问卷   调查机关对抽中公司以及台湾胜隆纤维有限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针对答 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各公司 在补充问卷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了补充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 决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11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 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参加应诉的企业有:台湾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 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 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 业公会,十二企业和两家行业协会。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3年11月,调查机关成立了锦纶6、66长丝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4年12月30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已知的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中国大陆生产 者调查问卷》、和《外国(地区)生产者调查问卷》。 在规定时间内,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锦纶分公司、高 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 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华润锦纶有限公司、湖北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桂林宏伟 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 代理人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北京华英纶有限公司、常德锦纶厂 因已破产只完成了调查问卷的部分内容;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 颂股份有限公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 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 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递交了《外国(地 区)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4.实地核查   2004年3月25日-4月2日,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赴申请企业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 有限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5.接待来访和接收证据材料   2003年11月20日,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司、 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份有 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 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关于进口锦纶 6、66长丝反倾销案立案的意见》。调查机关对应诉方的上述意见均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及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描述   产品种类:化学纤维长丝   结构式:锦纶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NH(CH2)5CO]n;锦纶66长丝分子结构式为 [HN(CH2)6NHCO(CH2)4CO]n。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2年版和2003年版) 中的进口税则号为54023111、54023112、54024110、54024120。该四个税则号项下的 空气变形丝、锦纶未牵伸丝(UDY)、锦纶未牵伸丝(UDY)经牵伸加工生产出的锦纶无 捻长丝(DY)和锦纶有捻长丝(DT)、以及每根单纱细度超过50特的锦纶6、66长丝 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物理及化学特征:   锦纶6、66长丝有较高的强度,其断裂强度一般为4.4-5.7cN/dtex;断裂伸长为 25%-40%;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变形。锦纶6、66长丝具有光学各向异性,有双折射现象, 双折射数值随拉伸比变化很大,充分拉伸后,6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2,横向折 射率约为1.519;6长丝的纵向折射率约为1.580,横向折射率约为1.530。锦纶6、66长 丝具有较高的表面光泽度,比重较小。   锦纶6、66长丝具有较好的耐磨性和较高的吸湿性,其耐磨性分别为棉花的10倍、 羊毛的20倍和粘胶纤维的50倍。锦纶6、66长丝较容易染色,一般可用酸性染料、分散 染料及其他染料染色。它的耐光性较差,在长时间的日光和紫外光照射下,强度下降, 颜色发黄;其耐热性能也不够好,在150℃下,经历5小时即变黄,强度和延伸度显著 下降,收缩率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良好的耐低温性能,在零下70℃以下时,其回 弹性变化也不大。它的直流电导率很低,在加工过程中容易因摩擦而产生静电,其导 电率随吸湿率增加而增加,并随湿度增加而按指数函数规律增加。锦纶6、66长丝具有 较强的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其在淤泥水或碱中耐微生物作用的能力仅次于氯纶。在 化学性能方面,锦纶6、66长丝具有耐碱性和耐还原剂作用,但在耐酸性和耐氧化剂作 用上性能较差。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其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料、床上 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问题   台湾地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代表台湾锦纶长丝业界致函调查机关表示, 被调查产品中原丝和加工丝应该分开调查,理由为,原丝为加工丝的原料,也就是其 上游产业,相互之间全无竞争性,不是同类产品,如果合并为一个案件调查是不合理 的;此外台湾地区人造纤维加工丝工业同业公会、台湾区人造纤维制造工业同业公会 和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台湾地区应诉企业向调 查机关递交了《台湾地区应诉企业关于锦纶6、66反倾销案召开产品范围听证会的申 请》,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后考虑上述主张及申请。   三、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相似性和中国大陆产业   (一)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66长丝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和比 较后认定:   1.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生产企业的设备主要是从德国、日本、法国和意大利等 国家引进,设备类型和水平与台湾地区生产企业基本相同;此外中国大陆锦纶6、66长 丝生产企业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及工艺流程也与被诉企业基本相同;   2.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品在化学性质、物理性质、原材料构成、产品质量等 方面与被调查产品相同或相近;   3.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品是针织和机织的原料,织成织物可做服装面料、里 料、床上用品、妇女贴身内衣、泳装、运动服装面料、以及各类袜子、蚊帐织物等。 其用途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中国大陆生产的锦纶6、66长丝产品在物理性质、化学性能、生产设备 和工艺、产品用途等方面与被调查产品具有可比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广东新 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成化工集团锦纶分公司、高要市东泰纺织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达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华欧锦纶有限公司、烟台 华润锦纶有限公司、北京华英纶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新宁化学纤维有限公司、常 德锦纶厂、桂林宏伟集团公司、江苏省清江合成纤维厂、邯郸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等十四家企业的产业代表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02年度和2003年1-6 月上述14家申请企业锦纶6、66长丝产品产量之和分别占中国大陆同期同类产品总产量 的55%和51.57%,能够代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天津市天合化纤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辽化石油化纤公司提交书面声明,表示支持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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