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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43号颁布时间:2004-08-20

  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查,因该公司报告的产品型号众多,加之本案工作量较大,为及时完成本案 的审查工作,调查机关依《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在征得有关利害关系方同意 后,决定采用抽样的方法选取对大陆出口的通用型号及出口数量超过全部出口数量5% 的型号进行调查。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以该公司占对中国大陆出口量绝大多数的 9个通用型号的产品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该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上述9种型号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 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中岛内销售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其被调查产品向中国 大陆出口数量及对应型号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调查机关认为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 的数量要求。 该公司调查期内没有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岛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部分进行了审查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该公司岛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 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中6种型号的岛内销售中有超过20%交易 是低于月平均成本进行的,且其中有部分交易是低于调查期内加权平均成本进行的。 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 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 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该型号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岛内交易作为确定该型号正常价 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 是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销售或由该公司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 易公司或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该公司主张由于出口和内销在批量上不同而引起的贸易环节 的差别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证明这种批量差异造成了各贸易 环节费用的差异和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 证据支持,无法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对此项调整主张不 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其信用费用是依据付款条件的天数确定的。经审查,调 查机关认为,公司的主张并不能准确反映实际上存在的信用费用,因此调查机关根据 公司收到货款和发货日之间的期限重新调整了公司的信用费用。 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有部分销往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 为次级品,这些次级品应优先与相同规格、相同等级的岛内销售价格比较。经审查, 调查机关发现,这些次级品不属被选取的“通用型号”的范围。在初裁决定中,调查 机关对该项主张不予接受。   关于退货折扣及客户投诉折扣、岛内运费(岛内-工厂/仓库至客户)等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在计算倾 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该公司在补充答卷中主张将原申报的“利息费用”修改为“信用 费用”,将原申报的“信用费用”修改为“银行手续费”,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该主 张的提出超过合理的时间,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不予接受。调查机关根据公司收 到货款和发货日之间的期限重新调整了公司的信用费用   对该公司对大陆出口销售以下调整项目:退货折扣及客户投诉折扣、岛内运费 (岛内-工厂/仓库至出口港)、两岸间运输费用、两岸间运输保险费、港口装卸费、 报关代理费、提单制作费、港口捐、推广贸易服务费、利息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 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基本可信,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 价格进行了调整。 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 简称“首利公司”、“力鹏公司”和“力丽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互相关联情况。 三家公司按照不同比例互相持股,管理人员也互有交叉任职情况,且在调查期内,三 家公司曾互相购买和销售被调查产品或其原材料。根据上述情况,调查机关认定上述 三家企业的关联情况足以互相控制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将三家公司 合并视为一个整体确定倾销幅度。   首利公司、力鹏公司和力丽公司三家公司分别提交了答卷,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 定情况,向三家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要求其按照一个整体合并三家数据后重新提交 答卷,调查机关依据重新提交的合并后的答卷计算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家公司的合并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三家公司对中 国大陆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型号众多,调查全部产品型号将带来过重负担并可能妨碍倾 销调查的及时完成,根据《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调查机关决定采用抽样的方 法选取部分型号的产品来确定该三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在征得相关利害关系方的同意 后,调查机关决定选取调查期内该三家公司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的通用型号及出口数 量超过全部出口数量5%的型号进行调查,上述型号的出口量占该三家公司全部出口 数量的50%以上。调查机关暂决定依据上述被选中的型号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确定公 司三家公司的倾销幅度。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家公司的答卷。该三家公司对答卷中关联公司之间的活动、外 购被调查产品情况、岛内销售情况均分别进行了回答。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三家 公司在各自的答卷中,在关联公司之间活动部分报告的互相购买被调查产品的情况, 与在外购被调查产品部分报告的互相购买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以及在岛内销售部分报 告的互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互相均不一致。调查机关针对上述不一致向该三家公 司发放补充问卷,请其解释不一致的原因,该三家公司未进行解释。   鉴于上述情况,调查机关无法确认该三家关联公司之间互相购买销售被调查产品 的确切情况,无法确认该三家公司岛内销售情况的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 定该三家公司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三家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三家公司通过台湾岛内的非关 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或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对于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 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该三家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公司的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 格的基础;对于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客户的交易,调查机关暂依据直接销售给中国大 陆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其出口价格的基础。   3、价格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三家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已获得的 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的正常价值为调整后的出厂价,不需要再进行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三家公司主张的信用费用进行了审查,该三家公司在计算信用费用时, 对内销和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应用相同的利率,调查机关对出口销售中计算信用费用 的利率进行了调整,重新计算了出口销售中的信用费用。   调查机关对该三家公司报告佣金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公司答卷中未对佣金调整 项目提供相关证据,在初裁决定,调查机关依据现有资料对佣金比例进行了调整。   对于该三家公司主张的货币兑换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货币兑换费用不能影 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对货币兑换调整项目暂不予接受。   对该三家公司主张的对中国大陆出口销售中的折扣、内陆运费、两岸间运输费、 两岸间运输保险费、港口费用、报关代理费等项目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 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其它台湾公司   对于台湾地区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 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 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 格在出口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 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台湾地区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被抽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   2. 台湾聚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13%   3. 台湾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   4. 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5%   5. 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0   6. 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6% 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的倾销幅度按选取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加权平均倾 销幅度确定。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时排除了: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部分 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计算倾销幅度的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7.未单独审查的应诉出口商、生产商有:展颂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华染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倾销幅度 为:7%   8.其他台湾公司: 29%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表观消费量呈持续增长态势。2001年、2002年 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增长 3.17%、38.12%和15.60%。表明中国大陆市场对锦纶6、66长丝产品的需求旺盛, 有利于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的发展。但调查机关经调查后认定,由于台湾地区 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主要事 实如下:   (一)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分 别为40653.34吨、46423.39吨、92779.97吨和57761.36吨,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 年增长14.19%和99.86%,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长71.84%。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分别 为19.90%、22.03%、31.88%和37.80%,2001年所占市场份额比2000年提高了2.13个 百分点,2002年所占市场份额比2001年提高9.85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所占市场份额 比上年同期提高12.37个百分点。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持续下降,严重抑制和压低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 格 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一季度,被调查产品进口加权平 均价格分别为1632.55美元/吨、1569.07美元/吨、1528.37美元/吨和1584.42美 元/吨。2001年和2002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3.89%和2.59%, 2003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增长4.36%。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表观消费量持续增长 的情况下,被调查产品价格连续走低抑制了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格,迫使中国大 陆产业不断调低产品销售价格,以维持其开工率和市场份额。   (三)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影响   1.中国大陆产业增长受到抑制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生产能力 分别为111676吨、114103吨、121738吨和61837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生产 能力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17%、6.69%和2.83%。与相同期间锦纶6、66长丝表 观消费量增长幅度分别相差0.99、31.43和12.77个百分点。即在中国大陆锦纶6、66长 丝市场需求旺盛,表观消费量持续攀升的情况下,由于台湾地区锦纶6、66长丝的低价 进口,使得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业增长受到抑制。2003年北京华英纶有限公司、 常德锦纶厂、山西锦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迫停止了生产。   2.中国大陆产业产量增长受到限制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产量分别为89484.59吨、 86420.42吨、100061.33吨和48603.03吨。2001年比2000年产量下降了3.42%。2002年 尽管产量比2001年增长15.78%,但低于同期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22.33百分点。2003 年上半年比上一年同期又下降了0.55%,同期表观消费量增加幅度为15.60%,与之相比 相差16.15个百分点。   3.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萎缩、市场份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分别为86257.68 吨、74780.65吨、92995.42吨和40148.54吨。2001年比2000年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分 别下降了13.31%和6.74个百分点。2002年与2001年相比,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进口数 量和市场占有率分别增加了99.86%和9.85个百分点。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销售量仅增 加了24.36%,低于台湾地区进口增长幅度75.5个百分点,市场占有率下降了3.54个 百分点。中国大陆产业并未从锦纶6、66长丝市场需求的强劲增长中获得应有的份额。 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又比上一年同期下降了16.73%和 10.2个百分点。   4.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24119.02元/吨、20698.13元/吨、18196.30元/吨和19031.61元/吨。2001年和 2002年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14.18%和12.02%。   5.中国大陆产业销售收入呈下降趋势   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收入分别比上年和上年 同期下降25.60%、增长9.33%和下降10.50%;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收入呈下降趋 势。2002年与2001年相比在销售量增长24.36%的情况下,由于销售价格下降的影响, 使得销售收入仅有9.33%的增长。   6.现金净流量严重不足   2001年与2000年相比中国大陆产业现金净流量下降15.3%,2002年与2001年相比 又下降了103.65%。中国大陆产业现金净流量严重不足,导致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十 分困难。   7.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急剧下降,亏损严重   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市场需求大幅增加,但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进 口价格下降,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受到严重抑制,销售收入 呈下降趋势,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急剧下降。中国大陆产业税前利 润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93.20%,2002年比2001年下降率高达562.22%,亏损严重, 2003年上半年税前利润又比上一年同期下降了143.66%。   8.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率下降   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投资收益率分别为 3.07%、0.20%、-0.96%和-0.29%。国家和企业的大量投资无法收回,中国大陆产 业处于无效益生产状态。   9.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呈震荡变化趋势、开工率不足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处于震荡变化趋势。2000年、2001年和2002年, 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开工率分别为80.13%、75.74%、82.19%和78.60%。与中 国大陆锦纶6、66长丝表观消费量逐年上升形成明显反差。   10.中国大陆产业期末库存水平较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01年比2000年 库存增加43.61%,2002年虽然库存有所下降,但2003年上半年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又增 加了15.72%。   11.中国大陆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调查期内,由于持续亏损、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中国大陆产业投融资能力下降。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计划增发新股筹资扩产,但因效益下降未被批 准。广东高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2002年底拟计划购买10台加弹机,也因资金问题而被 迫搁置。   12.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减少   调查期内,由于开工率不足,中国大陆产业被迫不断裁减就业人员。2001年、 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就业人数分别比上年和上年同期下降12.77%、 9.84%和25.36%。   13.中国大陆产业人均工资处于较低水平   调查期内,由于亏损严重、财务状况恶化,中国大陆产业人均工资处于较低水平, 人均年工资水平为9000元人民币左右。   14.中国大陆产业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和加强经济管理水平,劳动生产率 逐渐得到提高。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中国大陆产业劳动生产率分别比上 年和上年同期提高10.72%、28.43%和33.25%。   (四)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呈上升趋势,出口量增加,向中国大陆出 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比重逐年递增   调查机关对参与应诉的台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力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利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力丽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集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展颂股份有限公 司、远东杜邦股份有限公司、中兴纺织厂股份有限公司、华隆股份有限公司、华染股 份有限公司、东隆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胜隆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表明:   1.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总销售量呈上升趋势,在台湾地区销售呈逐年 下降态势   上述12家台湾生产企业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锦纶6、66长丝生 产能力、总销售量呈上升趋势。总销售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8.58%、4.33%、 5.03%。然而,上述12家台湾生产企业在本地区销售量合计2002年比2001年下降了 6.28%,2003年上半年比2002年上半年下降了7.66%,呈逐年下降态势。   2.台湾地区锦纶6、66长丝出口量呈上升趋势。其向中国大陆出口量占其总出口量 的比重逐年递增   从参与应诉的12家台湾企业提供的数据可以看出:这12家企业出口量呈上升趋势。 其中向中国大陆出口量占总出口量的比重逐年增加。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 年上半年分别为52%、65%、68%和74%。   六、倾销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是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性 损害的主要和直接原因   1.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所占 中国大陆市场份额均呈大幅度上升趋势。且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能力呈上升趋 势,出口量增加,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重逐年递增。   2.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持续下 降,严重抑制和压低了中国大陆产业产品销售价格。   3.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直 接导致中国大陆产业销售量萎缩,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滑,产业严重亏损,使产能、 产量、市场份额、税前利润、现金净流量、开工率、库存、投资收益率、投融资能力、 就业人数、人均工资等一系列指标呈现恶化趋势,表明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行为是造成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性损害的直接原因。   (二)可能造成中国大陆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分析   现有证据表明,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并非由下列因素造成:   1.中国大陆产业政策变化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的锦纶6、66长丝的产业政策没有变化。   2.市场需求的变化   近年来,由于中国大陆纺织工业的快速发展,纺织工艺和技术的升级,新产品面 料的不断开发,多种纤维相互交织、混纺的问世,含锦纶服装面料市场需求增加迅速, 大大增加了锦纶长丝的需求量。中国大陆对锦纶6、66长丝产品的需求旺盛,锦纶 6、66长丝表观消费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后几年内,中国大陆锦纶长丝的消费量仍会 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   3.消费模式和替代产品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锦纶6、66长丝产品的消费模式没有变化。且由于锦纶纤维以 具有优良的弹性、耐磨性和染色性能,这使得其它化学纤维无法取代锦纶纤维。近几 年研制出的新型纤维---氨纶,尽管具有极优的弹性,但在其它性能上无法替代锦纶纤 维,且其价格高出锦纶数倍。   4.企业管理因素   调查表明,中国大陆申请企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成本、质量管理严格,没有经营 管理不善的迹象。   5.生产技术水平   中国大陆产业系引进国际先进生产技术和装备,产品质量稳定,各项指标均达到 世界先进水平,且部分指标优于被调查产品。   6.台湾地区之外的其他进口产品   中国海关统计,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上半年,来自于台湾地区的锦 纶6、66长丝进口量占中国大陆总进口量的比重分别为69.05%、71.99%、80.43%和 77.51%。调查期内,其它国家(地区)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影响很小。   7. 竞争状况   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质量稳定,各项指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且企业售后服务良好, 重合同守信誉。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进行正常竞争不会导致中国大陆锦纶 6、66长丝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8.自然灾害及企业安全事故等不可抗力   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没有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影响,没有发生过较为 严重的安全事故,生产设备状况良好。   七、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商务部初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 锦纶6、66长丝存在倾销,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对中国大陆锦纶6、66 长丝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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