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税收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4号颁布时间:2005-03-08

     2005年3月8日 国税函[2005]19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 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 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 (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 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