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94号颁布时间:2005-03-08
2005年3月8日 国税函[2005]19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
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
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
(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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