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4日 国税发明电[200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出
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的具体退库和会统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国税机关办理欠退的200
3年12月31日之前(以出口报送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报关出口的货
物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退库时,100%从中央国库库款中退付,在其开具的“税收
收入退还书”的预算科目栏分别填写“01030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
“020302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级次栏填写“中央100%”;对
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手续
时一律按照财政体制规定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别退付的办法,预算科目栏填写
“010301出口货物嫁增值税”,级次栏填写“中央75%,地方25%”;对
于2004年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付的消费税,100%从中央国库库款
中退付,预算科目栏填写,“020301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级次栏填写“中央
100%”。
二、按照《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于2004年1月1日之
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仍采取调库方法,调库时,按“免、抵”
税额和中央与地方75:25的负担比例,分别同时调增中央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科
目010151项“免抵调增增值税”、010302项“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
目的数据,调库增值税的75%反映在“中央”级,25%反映在“地方”级。
三、为便于出口退税的管理,根据《通知》规定,国税机关在办理2003年12
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应退未退增值税、消费税税款退库时,应在国库退回税
务部门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报查联的右下角“备注”栏位置加盖“以前年度增值
税退税”、“以前年度消费税退税”字样的戳记,该专用章戳由各地国税局计会部门
负责刻制,并发放至具体办理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边沿尺寸
为40mm(长)×10mm(宽),字体为正楷。
四、有关会统报表的调整事项和具体式样由总局计划司另行下发。
由于以上各项规定涉及退库预算科目和级次的增设和调整,请各地抓紧对征管软
件作相应修改,确保明年1月1日起按时执行。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