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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7]17号颁布时间:1987-03-18

     1987年3月18日 国办发[1987]17号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岗位)工资 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多数国营大中型企业单位已按新拟企业干部、工人参考工 资标准进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对1985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和义务 兵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作出新的规定。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对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分 配当工人的,在初次确定其工资时,应当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 人的标准工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原则确定。对分配 任干部职务的,亦按此原则确定。 二、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后,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 奖励的,其工资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三、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 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如分配的工作与在部队 从事的专业不对口,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间的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发。 四、1985年7月1日以后转业的志愿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义务兵,从本通知 下达之日起改按上述规定执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资低于上述规定的部分,不予补发)。 由此增加的工资,企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原经费中开支。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 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并将实施办法送劳动人事部备案。 六、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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