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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摘录)

国发[1989]52号颁布时间:1989-07-31

     1989年7月31日 国发[1989]52号 二、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 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 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在转业干部分配工作中, 坚持计划分配为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 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三、1989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 件关于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鉴于军队实行军衔制度后,工资 结构作了相应调整。取消了行政级别,因此,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 工资,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减去15元(国家机 关奖金)的数额,就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满半个级差的,套入上一级, 不足半个级差的套入下一级)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见附件二表(1)(2) (3)(4)]。凡低于相对应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进入最低工 资等级,高于相对应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 80%加上军龄津贴之和减去20元(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 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套改办法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 资套改办法)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等级,并与其他职工一样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凡 工资等级低于所在企业同职务干部的,由所在企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 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到没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在原军龄津贴计入工资后不 再增加,也不发工龄津贴。转业到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可按所在企业规定的标准 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工资中的军龄津贴部分,不得与工龄津贴重复计算。转业干 部的工资列入企业成本。转业干部的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同岗位 人员的标准执行。 1988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而未离开部队,列入今年转业分配计划的干 部,由于未参加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85] 13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 对安排低于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今后地方调整工资时,应与地方调任下级 职务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的干部同样对待。 转业干部原在军队的工资,是指六类地区军队标准工资,转业干部分配到不同类 别工资区的,其工资待遇按所到工资区的标准计发。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执行公安干警、野外地质、野外测绘等工资标准岗位的,执 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等级与转业到国家机关其他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职务 等级相同[见附件二表(5)]。 四、为使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需要,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专业培训,提 高培训质量,增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按照“先培训后上岗”、 “干什么学什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 一规划,按专业编班组织培训。要把专业培训与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并试行岗位培训 合格证书制度。要继续抓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强培训中心的管理使用,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培训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 干部400元和150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五、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以地方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今年国家按每名转业 干部15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各地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解决好转业干 部的住房。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干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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