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三部门《关于做好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摘录)
国发[1989]52号颁布时间:1989-07-31
1989年7月31日 国发[1989]52号
二、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应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在
军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
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专业技术干部应尽量对口安排。在转业干部分配工作中,
坚持计划分配为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尽量做到
分配合理,使用得当,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三、1989年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仍按国发[1985]135号文
件关于享受地方相应职务干部工资待遇的规定执行。鉴于军队实行军衔制度后,工资
结构作了相应调整。取消了行政级别,因此,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
工资,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80%减去15元(国家机
关奖金)的数额,就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满半个级差的,套入上一级,
不足半个级差的套入下一级)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工资等级[见附件二表(1)(2)
(3)(4)]。凡低于相对应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进入最低工
资等级,高于相对应职务最高工资等级的,套入最高工资等级,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按本人原在军队工资(不含军龄津贴和各种补贴)的
80%加上军龄津贴之和减去20元(奖金1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数额,就
近(数额介于两个工资等级之间的,套改办法同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工
资套改办法)套入所在企业的工资等级,并与其他职工一样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凡
工资等级低于所在企业同职务干部的,由所在企业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等条件人员
的标准工资水平确定。转业到没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在原军龄津贴计入工资后不
再增加,也不发工龄津贴。转业到有工龄津贴企业的干部,可按所在企业规定的标准
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工资中的军龄津贴部分,不得与工龄津贴重复计算。转业干
部的工资列入企业成本。转业干部的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同岗位
人员的标准执行。
1988年9月30日以前批准转业而未离开部队,列入今年转业分配计划的干
部,由于未参加1988年军队工资结构调整,其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85]
135号文件规定的套改办法执行。
对安排低于相应职务的转业干部,在今后地方调整工资时,应与地方调任下级
职务仍享受原职务工资待遇的干部同样对待。
转业干部原在军队的工资,是指六类地区军队标准工资,转业干部分配到不同类
别工资区的,其工资待遇按所到工资区的标准计发。
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执行公安干警、野外地质、野外测绘等工资标准岗位的,执
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职务工资等级与转业到国家机关其他部门同等条件人员的职务
等级相同[见附件二表(5)]。
四、为使转业干部尽快适应地方工作需要,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专业培训,提
高培训质量,增强他们的竞争能力。在转业干部报到后,按照“先培训后上岗”、
“干什么学什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
一规划,按专业编班组织培训。要把专业培训与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并试行岗位培训
合格证书制度。要继续抓好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加强培训中心的管理使用,健全各
项规章制度。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左右。培训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军队分别按每名转业
干部400元和150元的标准拨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
五、解决转业干部的住房以地方为主,国家财政补助为辅。今年国家按每名转业
干部1500元的标准拨发建房补助费。各地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解决好转业干
部的住房。接收转业干部的部门、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优先照顾转业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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