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发[1985]135号颁布时间:1985-11-29
1985年11月29日 国发[1985]135号
自1985年7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
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与
之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1985]9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
题通知如下;
一、1985年7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
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
资的办法确定(详见附表一、二)。
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和与地方
干部相对应的职务,按照劳人薪字[1985]19号文件的规定套改。其中执行军
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转业后技术职务工资的套改,按照与本人技术等级相应的军
事行政干部职务工资的套改办法办理。
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干部,其基本工资应按照转业到当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同
一职务(含技术等级)、同一行政级别干部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加上本人军龄津贴之
和减去10元(并入基础工资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的数额确
定,不再参加这次企业的工资改革。军龄津贴不再逐年增加,可以和企业其他职工一
样照领副食品价格补贴。奖金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转
业到有工龄津贴企业单位的干部,可按所在企业规定的标准领取工龄津贴,但原计入
本人工资中的军龄津贴,不得与工龄津贴重复计算。转业干部的工资额列入企业成本。
二、1985年6月30日以前转业、职务安排偏低的营、团职干部,在确定其
职务工资时,可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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