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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转发《国家计委关于2000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价[2000]24号颁布时间:2000-01-28

     2000年1月28日 财价[2000]24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局),华能集团,国家电力 公司东北公司,中电国际: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2000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1999]23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 映。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2000年电煤政府指导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31日 特急计价格[1999]2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电力 公司、司法部、神华集团公司:   为促进煤炭生产企业和发电企业稳定发展,保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本着煤、 电双方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现就电煤指导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对全国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供电力企业发电用煤出厂价格(不分计 划内外)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根据煤炭市场供求及价格执行情况,决定2000年电煤指导价仍按199 9年指导价政策执行,即以1997年10月份实际结算价格为基础,发电用煤价格 超过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电煤价格不变;低于同质市场煤价的地区,电煤价格每吨 最高可上调5元。   三、无论是国家订货或市场采购的电煤,煤、电生产企业均要按政府指导价有关 规定执行。以上电煤指导价格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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