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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财价[2000]89号颁布时间:2000-05-17

     2000年5月17日 财价[2000]89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局),华能集团,中电国际, 国电公司东北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转发给你 们,请按照执行,并认真测算1998年以来国家对成品油多次调价后对发电燃料成 本的影响。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计电[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集团公司:   针对国际油价大幅上涨,油品市场供应趋紧的实际情况,去年11月和今年2月 国家先后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2月份以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继续攀升,达 到10年来的最高点,国内炼油企业成本增加,部分地区汽、柴油紧张,市场零售价 格突破政府指导价上限。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 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有关规定,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 高汽、柴油出厂价和零售中准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 格每吨分别提高240元和210元,汽油每吨由2395元调整为2635元,柴 油每吨由2120元调整为233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 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供军队用的灯用煤油每吨由2115元调整为2330 元;海军燃料油每吨由1380元调整为1520元。石油集团公司供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汽、柴油出厂价哲不调整。   供铁道、交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以调整后供军队出厂价为基础,在上浮5% 的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鉴于目前化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不调整。航空煤油和 航空汽油出厂价参照与汽油标准品的合理比价安排,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 吨2280元调整至2510元,调整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二。航空汽油(标准品) 出厂价由每吨2465元调整至27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 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三、汽、柴油零售中准价与出厂价等额提高(新疆自治区除外),调整后的各省 (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一。全国各中心城市平均汽油零售 中准价由每吨2977元调整至3210元,柴油零售中准价由每吨2620元提高 至2824元。   四、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上下5%的幅度内 制定和公布具体零售价格时,要听取省级物价部门意见。考虑到目前新疆自治区的成 品油市场情况和实际承受能力,新疆自治区汽、柴油零售价格暂不调整,具体调整时 间和调整方式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疆自治区汽、柴油和液化气价格问题的复 函》(计办价格[200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 油批发价,批零差率原则上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 门在此基础上加运杂费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汽、柴油的批发价按下述公式计算: 批发价=零售价×(1-批零差率)。   六、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价格,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 公司以调后供军队汽油价格为基础,按照现行比价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 按照现行规定相应调整,各地要适当提高调整幅度,争取在今明两年逐步到位。   七、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在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时,要抄 送有关省级物价部门,零售价出台时要通过省级主要报纸向社会公开发布。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与石油、石化企业加强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 油价管理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油价的监测和监督检查,认真分析研究成 品油市场情况和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报告, 并对违反《价格法》的行为从严查处。   九、供专项部门汽、柴油和航空煤油、航空汽油出厂价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 执行,其他价格自二000年五月五日起执行。   十、对军队、农垦、林业、渔业和农业救灾用油的财政补贴问题,由财政部另行 下达。   十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成品油的生产,加强成品油的调运和配置, 确保油品正常供应。   十二、为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要继续研究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问题, 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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