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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转发国家计委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价[2000]93号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 财价[2000]93号 各电力集团公司、东北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 格[2000]364号)文件印发你们,并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实际情况,提出 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实现 城乡用电同价的加价空间、方式和步骤等政策措施,各网省公司要认真学习,掌握其 实质内容,在此文件的指导下,切实把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做好。   二、各网省公司要根据国家计委文件确定的原则,积极配合各省物价部门采取有 力措施,切实降低不合理的上网电价,腾出的空间用于城乡电网改造还贷。   三、按照国家计委文件规定,到2000年底将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 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各网省公司要认真做好准备,积极主动地做好2 分钱并价的测算和方案制定工作,协调处理好有关财税问题,确保2分钱电价空间用 于农村电网改造的还本付息。   四、涉及到一省两贷或多贷的省(区),省级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 计委、国家经贸委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或办法,认真研究提出还贷加价方案,测算加价 的影响,积极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电公司反映。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30日 急计价格[20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   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是党中央、国 务院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根 据各地“两改一同价”工作进展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指 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 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做好城乡用电同 价工作,对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由于历史原因,城乡用电不能实行 同网同价,农村用电价格普遍高于城市,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各 地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城乡用电不同价是一种不合理现象。党中央、国务院把农网“两 改一同价”称之为农民的福音工程,各地物价部门要克服困难,坚定不移地贯彻城乡 用电同价政策。   二、充分认识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艰巨性。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是在我国经 济增长趋缓、用电需求增幅下降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工作面临着 许多困难。一是电力市场供大于求。近几年,由于经济增长速度放慢,电力需求不足, 部分地区电力市场供大于求,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下降,电力行业生产、经营面临着 前所未有的压力;二是电价中积累的矛盾较多,推动电价上涨的压力较大。三是社会 各方面承受能力减弱。由于市场需求不旺,工业企业开工不足,农民收入增加不多, 居民、企业特别是高耗电企业对电价上涨的承受能力相当脆弱,提高电价的阻力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好农村电网改造还贷和城乡用电同价的问题,难度相当大。各 地要充分认识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困难,把城乡用电同价工作作为“两改一同价”的 重中之重,妥善处理好电厂与电网、电网改造与电网建设、电价提高与企业承受能力 等各方面的矛盾,统筹兼顾,确保城乡用电同价目标的实现。   三、坚持在改造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改造电网、 改革农电体制是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前提,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降低农村电价是改造 电网和改革农电体制的根本目标。城乡用电同价必须在农网改造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的基础上实现。各地在全面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前,要以县为单位,认真组织对改造电 网和改革农电体制工作进行验收。农网改造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农电体 制改革必须真正实现城乡统一管理、统一抄表、统一核算,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提出的 各项要求。经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具 体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两改”和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应同步进行,“两改”验收 是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基础。   四、力争在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不提高或少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实 现城乡同价,会产生推动销售电价水平上升的因素,特别是推动城市销售电价水平上 升。但在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在实现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的时期,大幅度提高 销售电价困难很大。要力争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提高或少提高的前提下,解决农村电 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问题,实现城乡同价的目标。第一、认真落实整顿电价的各项 措施,取消各种违纪加价项目,坚决制止在电价上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第二,要 根据煤炭市场价格降低和贷款利率下调的情况,降低电厂的上网电价;及时降低已经 过了还贷期的电力机组的上网电价;对仍在还贷期的机组,原则上要改为在剩余的经 营期内核定平均的上网电价,降低还贷期上网电价;对地方违纪加收的各种基金附加, 作为贷款用于电力建设的,要在剩余的经营期内,根据有关具体规定降低上网电价。 第三,2000年底,把2分钱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 本付息。要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切实降低现行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减轻用户 的电费负担,腾出的空间用于农网改造的还贷。   五、从严核定进入电价的成本。要通过“两改”,尽量降低供电成本,为“同 价”创造条件。各地要以县为单位,从严核定改造电网、改革体制后的电网成本。 (1)改造后的农村线变损,必须达到国家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中规定的指标, 超过规定的部分,不能计入成本;虽然低于规定的指标,但超过全国平均低压线损率 (12%)的,要从严审核。(2)改革农电体制后,要堵塞开支上的各种漏洞。要 精简电工队伍,严格控制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要低于现行 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 成本。增加的工资,只能从精简电工人数减少的工资费用和增加销售电量的效益中解 决。电力行业也要学邯钢,努力降低电力成本,消化电价上涨因素。(3)农网改造 形成资产的折旧按国家规定计提,不得加速折旧。(4)电网企业要加强管理。严禁 将其它方面的投资摊入农网改造工程,杜绝农网改造工程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禁止 把“两改”降低成本的空间留下来增加供电企业的盈利。   六、从严审核农网贷款的还本付息加价标准。为了减轻销售电价上涨的压力,必 须从严控制农网改造的投资。农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要充分考虑加强管理、节能 降耗和由于降低电价而增加供电量及其它市场开拓因素。对计入销售电价的农网还贷 还本付息加价标准,要从严审核。(1)各地农网贷款的还本付息加价标准,不得超 过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中规定的加价标准。(2)要通过优化农网项 目,减少损失浪费,努力节约农网改造投资。(3)超过概算增加农网改造投资的, 超过部分的贷款一律由改造电网的承贷法人单位自行负责还贷,不得计入销售电价。 (4)农网改造投资偏大、批复的方案中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偏高的地区,在审核还贷 加价方案时,要从严掌握。   七、实现城乡同价的具体途径。城乡用电同价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各省(区、 市)要根据已批准的“两改一同价”方案的要求,提出还本付息和城乡用电同价的具 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已完成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县,实现城乡同价有两种方式: (1)省电力公司宣供直管县、代管县、省电力公司参股入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公司的县,在以县为单位、从严审核贷款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和供电成本的基础上, 如符合规定要求,可在直供直管、代管和改制的范围内实现城乡同价。其它县以县为 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2)为了加强县级政府的责任,严格控制农网改造的投资, 减轻销售电价上涨的压力,也可考虑先在完成“两改”的县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 同价,待全省“两改”完成后,再实现全省城乡同价。实行“一县一价”的县,不负 担全网的城乡价差均摊加价;最终实行全网均摊的县,在全网均摊时要冲抵以前在一 县范围的城乡价差均摊加价。上述两种方式,由各省(区、市)自行选择。无论采取 哪种方式,都必须以县为单位测算还本付息加价标准和“两改”后的电网维护费用。 要以县为单位,对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电力体制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省网同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入省网同价。一省有两个或多 个承贷法人的省份,还贷加价和城乡同价方式由省政府提出建议方案,报国家计委商 有关部门审批。   八、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时间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 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 号)中要求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根据目前“两改”工作进展情况, 可适当延长实现同价的时间,但原则上各地在2002年底前要实现预定的同价目标。 第一批农网改造竣工县,原则上应与“两改”完成同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发挥示范 效应;确有困难的,可在“两改”完成后一个季度内实现同价。   九、城乡用电同价的实施步骤。(1)各县要随着农网“两改”的进展,逐步降 低农村电价。对改造完成的配电台区,要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执行改造后新的农村 到户电价,为城乡用电同价创造条件。(2)农网改造重点县(市)竣工验收后,要 尽快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确有困难的,可先实行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同价,然后逐步实现其它类用电城乡同价。(3)在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统一销 售电价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区、市)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十、加强农网改造中的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管理。(1)农网改造所需设备材料 要按采购价格计入投资改造成本,不准加价。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仓储费、损 耗等,计入现行电网运行成本,不得在农网改造资金中开支。已经规定了采购加价标 准并计入电网改造投资的地区,要相应进行调整。(2)工程及设备招投标过程中, 不得单独对中标企业收取任何费用。(3)要严格控制农网改造中对农民的收费标准 和范围。对电能表及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各种用电器材,需由电力部门统一购置的, 对农民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从严、从低核定。(4)对农村电网改造过程中新 增的电力容量,包括县级电力公司新增的对农村供电的容量,不得收取供、配电贴费 (增容费)。(5)严禁借农村电网改造之机,以购买或强迫服务方式向农民乱收费、 乱摊派和乱加价。   十一、抓好第一批改造竣工县城乡同价工作和其他农网改造县的降低农村电价工 作。各省(区、市)要抓紧做好第一批改造竣工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测算编制工作, 以省为单位,统一提出分县城乡同价的具体方案,于2000年4月底前报国家计委 审批。对其它农闲改造县,要随着“两改”的进程,及时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降低农村到户电价,使“两改”的成果在农民用电的电价上体现出来,使农民真正享 受到“两改”的实惠。   十二、加强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领导。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是农村电价形成机 制的重大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农村经济、减轻农民负担采取的一项重大措 施。目前全国第一批农网改造县的“两改”工作即将完成,城乡同价已迫在眉睫,各 级物价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同价”工作,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和紧迫感,把“同价”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积极主动参与“两改”工作,促使 “两改”达到规定的要求,为“同价”创造条件;二是把好城乡同价政策关,严格审 核还贷加价标准和同价水平,认真负责地编制同价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用 电同价工作;三是在城乡“同价”工作中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确保城乡用电同价 目标顺利实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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