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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

环办[2006]81号颁布时间:2006-07-08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总局设立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现印发《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尽快开展组建工作。组建后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组建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督查中心)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督查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1、监督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执行情况; 
  2、承办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 
  3、承办跨省区域和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4、参与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的督查工作; 
  5、承办或参与环境执法稽查工作; 
  6、督查重点污染源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7、督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 
  8、负责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工作; 
  9、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设立地点。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督查中心分别设置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 
  2、单位建制。督查中心均为司局级建制。 
  3、内设机构。各督查中心目前暂内设3至4个机构,由督查中心与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环监局)共同提出意见,报总局批准。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1、华东、华南2个督查中心,近期各暂按30名人员编制配备;分别核定西北、西南、东北3个督查中心人员编制30名、40名、30名,近期各按照60%控制使用。 
  2、分别核定各督查中心领导职数1正3副共4名,筹建期间先按1正1副配备。 
  3、中层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运行机制 
  1、督查中心受总局领导,对总局负责,受总局委托开展工作,但不指导地方环保部门业务工作。 
  2、督查中心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督查中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报经总局同意后执行;临时重大活动需事先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4、督查中心纳入总局环境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环境应急办公室的通畅联系。 
  5、督查中心由环监局归口联系和业务指导;督查中心受总局委托开展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查办工作,有关查办结果与处理建议报环监局,由环监局提出处理或处罚意见。 
  6、督查中心环境应急工作,由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使用总局环境应急办公室名称进行业务指导。 
  7、督查中心的党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五、工作制度 
  1、督查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总局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与活动,以及涉及该区域的环境保护专题会议和活动。 
  2、总局普发性文件发至督查中心。 
  3、督查中心定期向总局汇报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同时抄报环监局。 
  六、督查中心的监管区域 
  华东督查中心——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华南督查中心——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北督查中心——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西南督查中心——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东北督查中心——辽宁、吉林、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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