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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环办[2006]82号颁布时间:2006-07-08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总局设立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现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尽快开展组建工作。组建后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监督站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2、负责军用核设施的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3、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4、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 
  5、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目前仅限于北方监督站); 
  6、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设立地点。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仍维持原设置地点不变;东北监督站设置在大连;西北监督站设置在兰州,同时在404厂设置现场办公室。 
  2、机构建制。监督站均为司局级建制。 
  3、内设机构。根据监督站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各监督站内设机构设置如下。 
  (1)上海、广东2个监督站分别内设3个机构。 
  综合处。主要负责文秘、人事、计划、财务、党群、行政后勤等综合事务。 
  监督一处。主要负责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以及核事故(含核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监督二处。主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以及辐射事故(含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2)四川监督站内设2个机构。 
  综合处。职责同上。 
  监督处。主要负责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3)北方监督站内设4个机构。 
  综合处、监督一处、监督二处。职责同上。 
  监督三处。主要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 
  (4)东北、西北2个监督站暂不设置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1、分别核定东北、西北监督站人员编制6名、8名,组建初期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量控制使用;另外4个监督站的人员编制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逐步配齐。 
  2、分别核定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领导职数1正2副共3名,筹建期间先按1名配备;分别核定东北、西北监督站领导职数1至2名,筹建期间先按1名配备。 
  3、中层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运行机制 
  1、监督站受总局领导,对总局负责,但仅承担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现场监督,既不指导也不督查地方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2、监督站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监督站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报经总局同意后执行;临时重大活动需事先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4、监督站纳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通畅联系。 
  5、监督站由核安全司归口联系和业务指导。 
  6、监督站的党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五、工作制度 
  1、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参加总局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与活动,以及涉及该区域的环境保护专题会议和活动。 
  2、总局普发性文件发至监督站。 
  3、监督站应定期向核安全司汇报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同时抄报核安全司。
  六、各监督站的监管区域 
  上海监督站--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广东监督站--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四川监督站--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北方监督站--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河南 
  东北监督站--辽宁、吉林、黑龙江 
  西北监督站--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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